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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电子送达——疫情期间最适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10

图文编辑丨洋柒郞霸羮

 第77期


当前,为避免疫情扩散,各大警队窗口都暂停了服务,如交通违法处理等服务转向了APP“交警12123”,但违法犯罪惩处不能停,执法办案不能停,法律文书送达不能停!

如何避免民警与违法行为人过多接触,同时又能合法合程序地将法律文书送达,本篇推荐一种最适合疫情期间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

执法执法,先看法律依据,没有依据都是假的:

1.《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3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电子送达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中新增加的内容,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1款“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规定。

适用电子送达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送达法律文书首先应当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能够直接让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让其签收,电子送达作为补充。

二是“受送达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6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如何证明“受送达人同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的规定,让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如果当事人在留存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或者实名注册时明确同意可以通过留存的媒介方式送达,或者公安机关已明示留存或者注册代表同意接收电子送达的,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同意”。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留存或者注册时又没有提醒或者明示的,不宜认定为当事人“同意”。

三是电子送达的方式要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受送达人在收到后进行回复,以确认其收悉。如受达人未回复的,应当告知其回复确认。

送达法律文书是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前提。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处罚,被处理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又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再介绍几个执法办案中的实务问题

1.如何适用送达方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オ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在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公安机关不能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被处理人故意逃避送达怎么办?

在执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向被处理人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被处理人拒不接收法律文书或者采取对办案人民警察避而不见的方式逃避送达,期望达到逃避处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在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这些送达方式具有和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文书送达后,如果被处理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处理人是单位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谁?

被处理人一般是自然人,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被处理人是单位的情况下,应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4.电子送达,如何确定送达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公安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本篇参考

17.Feb. 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版);孙茂利主编.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3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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